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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岂能私相授受

来源:石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数:

  近日,笔者到某乡镇派出所走访,听到一位常年扎身基层的民警抱怨,自己冒着生命危险参与抗洪抢险救灾,结果立功授奖的机会,却给了一位当时在外学习的民警。尽管多次向上反映,却总是被领导以“组织安排”为由搪塞打发。

  实质上,如此所谓的“组织安排”往往不过是领导干部一个人“说了算”,“领导看好谁,荣誉就归谁”。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颁发荣誉方面出现较大的随意性,有的不经推荐、直接指定人选,有的为了“蛋糕”分着好看、采取平均主义,有的主张平衡、推行轮流坐庄,等等,都与设立荣誉和奖励的初衷背道而驰。试想一下,倘若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总是与荣誉和奖励失之交臂,反而那些不干事的党员干部频频“意外中奖”、荣誉满身,无形中将会形成错误的引导,极大的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通过暗箱操作,对荣誉私相授受,折射出部分领导干部敬畏权力的缺失、价值观念的缺位。很显然,未经民主商议的决策绝不会是好决策,未经民主推荐而到手的荣誉也必然会失去其应有的“含金量”。毋庸置疑,作为公职人员,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充分展现自身的特长和才干,实现最大价值,赢得“荣誉”的认同,才是最为有效的正向激励。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各级各部门必须在制度上先行一步,通过完善科学的奖励机制,严格规范的推荐程序,切实发挥民主决策的作用,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党员干部,在授予荣誉、晋升职级上优先考虑,好中选好、优中选优,最大限度激发他们工作潜能,增强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对于擅自违反奖励权限或者程序实施奖励的,要严肃追究问责相关责任人,防止“背后交易”,杜绝所受非人乱象的出现。(李进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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