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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一村干部私自保管财政补助资金被撤职

来源:于都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数:

  日前,于都县对利村乡利村村党支部书记郭秀明私自保管财政补助资金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

  经查,20137月,利村乡利村村向乡财政申报了利村村坝上组河坝水渠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补助资金5万元。同年10月,该项目立项,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万元。剔除有关项目税费,剩余资金2.55万元。截止案发时,郭秀明一直将公款私自保存。案发后,郭秀明将补助资金上交县财政。

  20171122,经于都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郭秀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于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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